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19 號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職責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
(一)確定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內容;
(二)指定并監督檢查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確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圍和內容,指定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可以指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媒體。
第七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購信息可以同時在其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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