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征市加強對LED顯示屏設置管理規定戶外數字化廣告終端不能妨礙道路行車安全,對附近居民也不能形成光污染或噪音污染。今年9月開始,隨著儀征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家注重廣告效應,為了達到醒目的宣傳效果,部分商家選用LED等材質制作電子顯示屏,在增添城市繁榮景象的同時,一些戶外電子顯示屏由于設置位置不當,屏幕發出刺眼的強光,既影響過往車輛和行人的視線,分散車輛駕駛人員的注意力,產生安全隱患,形成的光污染也給附近的居民造成了困擾。針對這一問題,市城管、公安、廣電等部門聯合發文,對儀征市建成區內設置的具有發光和動態效果并用于戶外廣告和公益宣傳的電子顯示屏、激光LED顯示屏、冷陰極管顯示裝置等設置行為進行規范。
“文件”規定,戶外電子顯示屏包括安裝在室內,但朝向道路,距門窗玻璃較近,具備戶外視覺效果的電子顯示屏,不得遮擋交通標志、交通信號,妨礙城市道路上行車安全、影響道路暢通。城區快速路兩側50米可視范圍內,其它道路20米可視范圍內,城區主要街道路口100米范圍內;規模以下單位的臨街店面;形成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輻射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
“文件”還規定,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主要設置在城市公共廣場或者步行街的適當位置,在城市主干道兩側(含快速路、主要街道,城市封閉廣場和步行街除外)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動畫面,原則上每個固定畫面的播放時間應當大于等于15秒,畫面切換應采取慢轉換方式;在城市封閉廣場、步行街或其他地區設置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按照有關規定;臨街相鄰電子顯示屏間隔應大于20米。“文件”同時明確,經批準進行公益宣傳的戶外電子顯示屏不得擅自發布商業廣告;利用戶外電子顯示屏發布廣告的,每塊電子顯示屏用于公益宣傳的時間或者面積不得少于總量的三分之一,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公益宣傳;利用戶外電子顯示屏播放或轉播新聞、電影、電視節目等,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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