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給側結構性的改革解決了發展、效率和體制等三大問題。其應用價值為:從以需求側刺激為主轉向以供給側刺激為主、從供給側的單要素生產率拉動轉向全要素生產率拉動、從供給側的要素改革轉向供給側的“結構”改革等。
譬如在綠色的供給側改革過程中,最重要在于如何解決源頭和末端兩個問題:一是環境污染的排放源頭,主要就是制造業和能源產業的污染排放,以及這些產業里面排放大戶,也就是所謂“落后產能”大戶的污染排放,如鋼鐵業,煤炭業中的低端產能;二是環境污染的末端治理,主要是指利用制度和技術來減緩各種產業所排放的污染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這個問題的前提是,環境已經受到污染和破壞了,如何才能盡最大可能地降低這種影響,以及通過激勵機制的設計,讓這種影響倒逼回去,使得企業少排。
在綠色發展領域,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涵上有這么幾點值得探索。
第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去產能,但去的應該是不利于綠色發展的低效產能;其實,長期以來,低效產能的存續是以大量的顯性和隱性補貼為條件的,這些補貼好比是政府性的“加杠桿”,大大高估了相關產業和產品的影子價格,變相地降低了企業的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生存能力,但事實上,這些產業和企業的某些產能并不會產生預期的“外溢效應”,相反,他們在環境問題上有著很強的負外部性,其生產大大增加了社會的成本。因此,只要去掉這些“杠桿”,還原出真正的環境“效率”水平,這就是一種供給側結構性意義上的變革,也是有利于綠色發展的變革。
第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降成本,但并不是絕對意義上的“降成本”,就綠色發展領域而言,是要在還原環境成本的基礎上,提高成本-收益的性價比,通過綠色發展來贏得新的增長空間,通過綠色發展來促進行業和企業競爭力。
第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去杠桿,但去的是落后產能的杠桿,對于符合綠色發展標準的產能,以及節能環保產業,則是要想方設法予以“加杠桿”。政府有必要進行相應的職能轉變,工作機制的轉變,從更充分地服務好市場這個目標出發,營造綠色發展的良好制度氛圍。
總體而言,如果說綠色發展領域也有必要強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那么,除了淘汰落后產能,提振綠色環保產業等之外,更為關鍵的就是,理順綠色發展的體制機制,提升綠色發展的效率。這樣才能利于削減過度供給,消化過剩產能、調整供給結構,消除供需缺口、糾正生態環境資源的扭曲配置,提高資本、勞動等要素的配置效率,調整經濟增長的體制機制等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