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比魯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獲得了星美影業ip授權的獨家運營權,比魯影業現在推出很多影視作品版權進行影視ip授權,比如最新的《獨行月球》推出了過個聯名款,多個品牌跨界營銷,粉絲們這波可以沖了!小編已經按耐不住激動的小手了啊!!!
有的朋友一直在詢問,像這樣把劇照和藝人形象形象用于商業,會不會被起訴侵權啊?其實,大家都有所多慮,品牌方肯定是拿到影視公司發行方的IP版權的啊,這并不會侵權。無獨有偶咱們哆啦A夢的聯名和名創優品漫威IP都是這樣的操作。
其實,由此可見,IP其實就是著作權或者說專利,當你合法擁有之后,自然不會出現侵權說法。
這不由得讓小編引發一個想法,明星在影視劇里的形象是否也是IP的一類呢?經過小編查證:
在影視劇拍攝完成后,會形成動態的影視作品和靜態的影視劇照兩種作品,但無論哪種作品,演員均不享有其著作權而是由影視劇的出品方、攝制方等享有其著作權。演員在參演該影視劇時,則可視為該演員已經同意制作方在以電影宣傳為目的的情況下使用其肖像,其已經將肖像權進行了部分讓渡并通過合同約定制片方有權使用演員肖像的情況,演員也必須予以配合。
但制片方在使用時必須是合理使用即僅限于為了該影視劇的宣傳、推廣而使用。
回憶楊洋與云南白藥的案例,當時云南白藥將楊洋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影版劇照,投入使用在產品包裝設計,最后被楊洋起訴侵犯肖像權,當時這事鬧的人盡皆知,可是最后法院駁回了楊洋的訴求,認為云南白藥通過正規途徑拿到的是影視劇目的IP著作權,并未侵犯本人肖像權,駁回訴訟。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可以看到,就著作權法的層面而言,除非他人惡意對劇照進行PS后(造成演員形象被歪曲)再進行商業使用,否則演員很難通過著作權方面進行維權。
由此,小編確實可以得出一個準確的結論,在拿到影視方完整完全的情況下,合規合法使用影視IP,哪怕是有藝人形象為載體的劇照也是安全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