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通過多年設計燈具到生產舞臺燈具,對舞臺燈光設計有所淺識。
我認為:舞臺燈光具有四個要素:
1 視覺、2 寫實、 3 審美、4 表現。
燈光具有四個可控制的屬性:亮度、色彩、分布和移動(指燈光的變化)。
運用燈光的這些屬性可達到四個目的:清晰度、組合、形狀顯示、氣氛。
舞臺燈光設計要充分考慮到活動面積范圍,還要根椐需要為我所用合乎邏輯的原則下設計。一般說來、表演區應有12米-16米,寬10米-12米深大小的面積才能使演員感到:; "表演自如",; 燈光設計要滿足大面積布光,避免出現燈光,; "盲 區",; 燈光布局對演員和觀眾是一種語言,情節的發生,和感情變化。
燈光設計人應充分運用燈光的語匯向演員和觀眾表達情感寓意,在觀眾的心中產生:; ”燈光無聲勝有聲”,; 的舞臺效果。再通過調整燈光角度和顏色,可以改變人的視覺效果、使瘦子變胖子,使胖子變瘦子,使矮子變高子,使高子變矮子。給觀眾一種美上加美的藝術享受,這一項重要的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布光,用色準確性有直接關系。
光色是舞臺美術表現空間造型的基礎,光色的塑型效果不僅可以強調人物的表演、事件的時間、季節和環境的氣氛,而且光色的明暗還能加強虛實的表現,有助于情緒感染,引起人們的聯想。如果沒有光色的效果,可以說舞臺的演出將黯然失色。
成功的燈光表現總是以它特有的明暗手段表現環境和突出人物,尤為重要是以景托人。例如說:閃電效果的處理好壞,直接影響著演出效果,因而要仔細體會導演的提示,構思劇中各種閃電的形象,以及明暗,強弱的變化,起到配合劇情,烘托表演的作用處理。
為此,一方面是通過舞臺燈光的手段表現空間,即在有限的舞臺空間里幫助表現劇本所需要的無限空間;另一方面則是隨著戲劇演出的進展,在時間的延續中,利用燈光的明暗起伏、畫面的光比、色彩變化(色彩前后對比)及表演區(光區)的改變等諸手段來加強戲劇演出的(流動的)畫面空間效果,燈光的場中的變化。這些表現手段可通稱之為舞臺燈光節奏處理。
舞臺燈光在舞臺美術的藝術創作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光和色是舞臺燈光設計者的重要表現手段。舞臺燈光設計者通過舞臺上的光與色,發揮它的作用,完成; “燈光語匯”; 的功能。
如何在舞臺燈光設計中選擇光色? 從時間、空間角度來選擇。 從光源角度來選擇。 從布景、道具、服裝、化裝角度來選擇。 從戲劇情節、人物心理變化來選擇。 舞臺的光與色,就可以在舞臺上以人物為中心的前提下,創造出新的形象、新的意景、新的天地。
所以設計人員在用燈具時,一定要使用通過國家計量,質量檢測的合格產品才能達到以上好的效果。以上是本人的一點感想,和淺識。供各位朋友和老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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