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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的管理費遠遠高于其他國家
有媒體報道稱,2007年以來,音集協已經收取的版權費達8000萬元,但很多歌手至今仍沒有拿到應得的報酬,音集協也不愿詳細說明收費方式以及對著作權人的返還方式。
這一消息引起軒然大波,公眾紛紛將質疑的矛頭對準音集協。音集協隨后對此發表了聲明和解釋。對于“很多歌手卻未分得版權費”的質疑,音集協說,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卡拉OK歌廳經營中,涉及到唱片公司和詞曲作者的放映權、表演權等,而歌手作為表演者,不應直接從卡拉OK歌廳中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可以根據其和唱片公司的約定獲取相應的報酬。
對此,廣東詠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古志斌表示,如果唱片公司已經和歌手約定買斷了其表演權的話,等于唱片公司已經擁有了錄音錄像權,因此后期收益則與歌手無關。否則,唱片公司則應該從分成收益中,再支付歌手此部分的收入分成。
而對于版權使用費的分配,音集協表示,其依法可以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于維持正常的業務活動,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應當隨著使用費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在中國音像協會代為開展卡拉OK收費工作的階段,由于工作開展難度相當大,投入成本較高,經中國音像協會著作權保護中心授權的管理委員會討論,對錢柜公司交來的1000萬元版權使用費,由中國音像協會進行了第一次分配,扣除50%的管理費。
對此,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趙克祥博士表示,雖然音集協強調“協會成立初期,投入成本較高”等原因,但50%的管理費仍是遠遠高于其他國家的管理費收取比例,比如歐洲國家規定的管理費就不超過收入的15%,且在扣除管理費后剩余的版權使用費應全部分配給會員即權利人;音集協強調該分配比例由“中國音像協會著作權保護中心授權的管理委員會通過”,但問題是這個理由是否就可以使如此畸高的管理費比例正當化。
趙克祥說,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收取高額的管理費,將成為變相的營利行為,與其組織性質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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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音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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